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A建筑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
某建筑公司2023年1月承接了B房地产公司的住宅建造项目,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金额6600万元,并在纳税申报期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19800元。后因材料价格上涨,施工成本加大,A建筑公司于2023年7月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将原合同金额调整为7600万元,但对于新增加的1000万工程款未补缴印花税。
检查人员向A建筑公司的财务人员讲解了相关税法知识: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数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发生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最终A公司补缴新增加工程款产生的印花税3000元以及对应的滞纳金。检查人员提醒,像A公司这样因合同变更金额造成少缴纳印花税的问题,在大连多家建安类型企业中存在,财务人员应关注合同金额变化,规避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