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实务】
1.注册资金不征印花税,实缴资本部分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实收资本先减后增,减资时不退印花税,后增加部分未超过减资前已缴纳过印花税的部分,不需要补贴印花,只就增加超过原已贴花部分补贴印花。
【案例】
某有限公司2023年12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
1.截止2023年12月31日实缴1000万元;
2.2024年5月,一个股东减资200万;
3.2024年8月,引入一个新股对公司增资1200万
适用按年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
1.2023年应该缴纳的营业账簿印花税在2024年1月份申报期内申报
应纳税额=1000万元×0.025%=2500元
2.2024年应该缴纳的营业账簿印花税在2025年1月份申报期内申报
应纳税额=(1200-200)万元×0.025%=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