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是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根据国务院规定制定。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1年5月18日发布并实施。
2022年2月22日,为提升监督效力、更好保障基金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3月18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办法》围绕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两条主线进行规定,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制遵循。
《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机制。《办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层级以同级监督为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同时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监督责任,上级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内部协同机制,监督工作具体实施机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应协同配合监督。规定与公安等部门的外部协同机制,鼓励支持社会监督。
《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范围。《办法》从检查、受理举报、查处案件、法制宣传等角度对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进行了细化,并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列举了相应监督事项。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列举执行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政策、实施内部控制等监督事项。
界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具体范围,针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列举遵守政策、基金管理使用等监督事项。针对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重要事项,将提前退休审批、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重要事项纳入监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