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联企业的相关知识很重要,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吧~
一、要进行关联企业汇算清缴,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关联关系,如何进行股权关系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中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
1.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货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3.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7. 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二、不同的关联申报主体有哪些?不同类型的关联申报主体应如何进行关联申报呢?
1. 关联申报的主体:
根据“42号公告”,关联申报的主体包含以下3种类型:
(1)实行查账征收,并且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非居民企业;
(3)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企业。
2. 不同类型的关联申报主体应如何进行关联申报
以上(1)(2)种类型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以下简称《关联申报表》;
第(3)种类型企业只需填报《关联申报表》中的《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三、关联企业在进行关联申报时,要提交的《关联申报表》需要填写哪些内容呢?
《关联申报表》包括22张附表,分为三部分:
1. 基础信息
包括《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及《关联关系表》,共3张表。
2. 关联交易信息
包括《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融通资金表》《关联劳务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以及《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況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共13张表,由企业根据自身涉税业务选择填报。
3. 国别报告
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以及《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共6张表,由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企业填报。
四、《关联申报表》填写完毕后,需要确定下关联申报报告年度所属期间以便于更准确地进行关联申报。
正常经营的企业:为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
年度中间发生合井、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企业: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井、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企业: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五、政策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末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