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对企业创始人来说,最不想看到的一种局面就是,能者多劳,庸人自扰,造成合伙人之间的心理不平衡,同时对企业决策管理也会造成诸多阻滞。
作为企业合伙人,都希望大家齐心协力把企业做大做强,但人终究是不可控因素,势必出现个别合伙人在合伙过程中拖后腿、不作为、决策出错或执行不力等问题。一般情况下,能够通过集体协商、善意提醒、督促整改或个别谈话来纠偏。
但如果合伙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那么就得通过制度安排,让其顺利退出。
1.当合伙人之间出现问题且无法调和时,要当机立断,越早“分手”,损失越少,影响越小。既然要“分手”,那么必须考虑的是谁在制造矛盾?谁的问题?谁该退出?只有公平妥善处理,才能让其他合伙人心服口服,更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2.允许合伙人良性退出。假如说,将要退出的合伙人对于企业的发展尤为重要,在企业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小企业创始人也可以把这类合伙人转变为企业顾问。首先在一定的期限内回购股权,缩减股权份额;同时,要取得其他合伙人的支持,争取在合伙人退出问题上达成一致;其三,与退出的合伙人沟通退出补偿事宜。作为企业创始人,“当断不断,反受其乱”,一旦作出决定,必须尽快与退出者直接沟通,彼此开诚布公,并按照出资比例和个人贡献作出相应补偿。在做经济补偿时,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和资金周转能力;其四,注意合伙协议中做出相关约定。为了防止合伙人做出侵害企业利益的事,应当在股权合伙协议中做出相关规定,若合伙人出现违规违法行为,侵害企业利益,可强制退出,不再进行任何额外补偿。其五,如果合伙人拒绝沟通,分歧巨大,则需要通过司法调解或诉讼裁定!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自然法则,也同样适用于合伙制下的小企业,当某个合伙人难以适应企业发展,或其行为影响到企业的正常发展,选择适时退出对彼此都是一件好事。合伙人团队只有通过新陈代谢、自我革新,才能朝气蓬勃、稳定团结,获得更好的成长。
俗话说:“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合伙创业同样如此,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总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出现,合伙人退出也是一个必然现象,不因合伙人的离开而陷入困局,为使企业继续稳定发展,未雨绸缪总是好的。
其实,合理设计合伙人退出机制,不仅保障了退出合伙人的权益,也保障了其他合伙人的权益,还保证了企业的稳步发展,是一举多得的事。
合伙人退出机制,需要对合伙人的股权去留做出明确的规定。一方面,合伙人撤出投资会可能对企业利益和其他合伙人利益造成损害;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选择退出的合伙人辛苦付出最后却落得了个“净身出户”的结果,这是所有企业创始人都不愿看到的结果,所以合伙企业一定要制定有效的合伙人退出机制,避免合伙人在选择退出时,因此产生矛盾,即使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至少也能得以妥善解决。
一般来说,合伙人退出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自然退出,其二是法定协议退出。
1.自然退出又分协议退出和通知退出两种情形
协议退出是指合伙人按照合伙人协议期限退出。协议退出需要符合几个条件:即符合协议退出的约定;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无法继续参与合伙的事由。
通知退出是指合伙人没有按照约定的合伙期限退出,且没有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并且能够提前一个月向合伙人大会递交退出申请。
2.法定协议退出也分当然退出和被除名退出
当然退出一般是指:合伙人因发生意外、身故或丧失偿债能力;合伙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终止经营,合伙人在合伙制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被司法强制执行等。
被除名退出通常是指经合伙人大会一致同意后除名,这种退出方式往往是由于合伙人未正当履行合伙人的出资义务或尽职义务,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发生其他不当行为被司法追责等。
综上所述,在引入合伙人制度之时,企业创始人就应该做好合伙人退出的制度安排,明确退出条件、退出时限及退出之后股权分配与补偿条款,包括初创期、非盈利期、盈利期及退出时的股权溢价,违约条款等都需要进行合理设定。只有合伙人退出机制设定清楚,合伙企业的运行才能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