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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何做账?

文章作者: 来一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4-06-06 21:28:14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何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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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何做账?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何做账?

 实务中无论税务检查还是财务审计都可能涉及到差错调整、利润分配、应交税费等的处理,至于什么时候用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虽然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中作了具体规定,但因会计实务纷繁复杂,许多财税人员仍错漏百出,本文就实务中常见问题做一简述。

  一、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应用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的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要调整的是以前年度的重要差错,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作为损益类项目的过渡性科目,其余额最终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该调整金额不体现在本期利润表上,而是体现在未分配利润中。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两类。企业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财务报表。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调整事项的主要事例:

  (1)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值,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要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确认和调整;

  (3)表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4)发生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

  【例1】2008年6月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产品,货款为35100元(含增值税),乙公司于当月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一个月内付款。由于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到2008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于12月31日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表时,已为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4000元;12月31日该项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的金额为31100元。甲公司于2009年3月6日(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收到法院通知,乙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甲公司预计可收回应收账款的40%,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作其他分配。

  本例中,甲公司在收到法院通知后,首先可判断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根据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具体过程如下:

  (1)补提坏账准备

  应补提的坏账准备=35100×60%-4000=17060 (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060

  贷:坏账准备          17060

  (2)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265(1706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265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795(17060-426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795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1279.5 ( 12795×1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79.5

  三、财审与税审差错处理一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时,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2】某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9年2月14日内审部门对2008年报表进行审计时发现,2008年4月接受甲公司捐赠设备一台,该设备原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该企业按500万元增加固定资产,同时增加营业外收入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假设所得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事项。

  解析:

  会计规定:企业应该按公允价值入账,同时增加营业外收入。

  税法规定:对于企业接受的各种形式捐赠的确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界定为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界定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由于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的金额是确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的金额不确定,企业在计算非货币形式收入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即会计与税法处理一致,都以公允价值作为当期损益和税收收入,假设本例在税务机关进行的2008年汇算清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也未按公允价值交纳所得税,则调整处理处理如下:

  补作收入:

  借:固定资产           10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万

  补缴税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万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万

  四、财审与税审差错处理不一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由于会计和税法服务于不同的目的,遵从不同的原则,日常会计处理一般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核算。在企业所得税检查或者财务检查时,发现会计差错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同时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即一种会计处理同时违反税法和会计法规。例如,对于一些时间性差异,包括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固定资产折旧费、职工教育经费、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费用错记,在补税的同时,均应调整损益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科目。

  二是纳税差异只影响计税所得并不影响会计利润。例如永久性差异,包括不“合理的工资”、超出标准列支的对外捐赠、赞助、业务招待费、滞纳金、罚款、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投资收益等对收入、费用错记造成的差异。在调整时,对于永久性差异,一般调整损益类科目,不涉及到递延所得税的调整。

  【例3】2008年某公司从联营企业分得税后利润1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7万元

  贷:盈余公积         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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