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优先认缴权的通俗解释
一、正文回答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增资优先认缴权的行使条件是,公司决定接受外部投资者认缴出资而新增注册资本,因此公司吸收合并导致其注册资本增加的情况下,原有股东不享有增资优先认缴权。
二、分析
在具备行使该项权利的条件的前提下,股东应当在公司形成增资决议的过程中,向公司作出明确且合格的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的意思表示,增资优先认缴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股东作出意思表示后即与公司形成认缴出资的合意,股东可以放弃行使自己的增资优先认缴权,其放弃的认缴份额并不当然成为其他股东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的对象。
三、增资优先认缴权是形成权吗?
增资优先认缴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股东作出意思表示后即与公司形成认缴出资的合意,所以其是形成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不当然享有优先认缴权,但是并不影响优先认缴权的本身的性质,不受任何规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