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处或多处兼职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税?本文对此问题作出阐述。
主要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第十一条 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三目规定的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政策总结:
1.签订劳同合同有雇佣关系的,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无雇佣关系的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2.年收入超12万元、有两个以上工资收入来源的、无扣缴义务人的,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自行纳税申报。(2011年9月1日起“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3.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4.发放工资、薪金的单位都应按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并且扣缴税款环节可以分别减除费用;兼职律师除外(国税发[2000]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法规的费用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