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强制执行程序流程
一、正面回答
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责令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查批准,可执行强制措施。实施前述两项措施扣缴或抵缴税款、滞纳金。
二、分析详情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时,必须有2人以上在场,并通知被执行人或者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者成年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同时,税务机关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扣押、查封财产的见证人,也是税务机关执行工作的协助人。另外,扣押、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当以应纳税额为限。对于被执行人的必要的生产工具,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和拍卖。
三、完善税收强制执行主体制度
税收强制执行的决定主体应该由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改为人民法院。由于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属于国家行政部门,并且是执行机关或上级机关。因此在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的时候,有可能受部门利益的影响,做出不正确的判断,并且被执行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易于对税收强制执行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对税收强制执行不予配合,甚至会产生抵触情绪,影响税收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所以应该借鉴英美国家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将人民法院确定为税收强制执行的决定主体,这样完全可以避免由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作为税收强制执行的决定主体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且也不至于影响税收强制执行的实际效果,因为规定了欠税大额财产处分报告制度,离境清税制度和税收保全制度。